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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: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

2020年4月14日,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5号公告,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(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),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,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。


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


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是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,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,海关在对内销料件征税的同时,加征的应征税款迟征期间的利息。


加工贸易内销货物需要征收缓税利息,是因为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在实际进口时,是处于保税状态的,相较于进口即缴税的一般贸易货物,内销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从进口到内销的时间段内,实际上缓交了税款。因此需要计征缓税利息,以确保贸易公平。


具体而言,保税进口的料件正常的用途是加工装配后复出口,进口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(如增值税和消费税),如果保税进口的料件不复出口而变成内销,就等同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,应补缴进口环节的关税和海关代征税。同时,因为企业占用了这部分税款,海关还要依法征收对占用这部分税款产生的利息,即缓税利息。


暂免缓税利息额度的测定


缓税利息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,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。计算公式为:


应征缓税利息=应征税额×计息期限×缓税利息率÷360


企业可根据不同的计息期限估定可免除的缓税利息额度。


缓税利息率


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,海关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并执行。


利率的适用


海关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。


计税期限

计息起始日期:

①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;

②加工贸易E类电子账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,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(若没有核销日期的,则为电子账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)。

计息终止日期: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。


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报要点


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,需要注意将内销申报时间控制在海关总署2020年第55号公告规定的时间范围内,即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,才能享受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的政策红利。


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手(账)册的核销业务,申请内销保税货物,应预留充裕的时间,保证最终内销申报的时间介于规定时限之内。


编辑:西永编辑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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